船东反起诉 英国法院认定保函有效

因案情涉及多个贸易商、两家船东及各方合同约定的多份保函,为解决保函效力和连带责任问题,2014年9月,船东方面向英国法院提交诉讼备案;2016年12月5日,英国法院开庭审理涉及“Zagora”轮的奥登道夫诉海洋力量、奥登道夫诉首长服务、首长贸易诉厦门建发案(案件编号分别为:CL-2015-000162,CL-2014-000346,CL-2014-000682)。

同年12月15日,英国高等法院Teare法官作出判决:认定全部保函有效。即,奥登道夫应赔偿原船东所造成的损失,首长服务应赔偿奥登道夫的损失,厦门建发应赔偿首长贸易的损失。

据航运界网了解,“Zagora”轮被扣后,正是奥登道夫替原船东支付了保证金才得以放船。而如今,奥登道夫却未从首长服务得到赔偿。

郑睿认为,尽管原则上承运人应当凭单放货;承运人无单放货应自担风险。但是,在商业实践中,由于提单流转迟延等原因,承运人也会同意凭保函无单放货。在措辞适当的情况下,保函能起到相应的保证作用。在使用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将货物交付给保函上列明的收货人。不过,在卸货港代理介入时,情况就会变得复杂。在英国高等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原告奥登道夫就主张货物没有交付给保函中列明的收货人,因此保函不能被执行。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和相关合同,Teare法官查明并判决,当船舶抵达岚山后,货物被卸给了海陆丰,而海陆丰应当是厦门建发的代理人,而不是船东的代理人。厦门建发是保函列明的收货人,保函有效。

此外,这起案件可能涉及到英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郑睿表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和第28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我国法院在收到这样的申请后,要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承认判决的效力并执行。

据了解,中英两国之间尚未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双边条约,中国法院也曾在2004年拒绝承认和执行过英国法院的判决,而英国法院也未承认和执行过中国法院的判决。因此,英国高等法院作出的保函有效的判决在中国不易得到承认和执行。当然,尽管中英两国并无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先例,但考虑到涉事两家中资企业的国企背景,也不排除其海外资产或主要负责人受英国法院判决牵连的可能。但如果此纠纷是通过英国仲裁进行裁决,则当事人可根据我国缔结的《纽约公约》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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