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二:《海商法》的回顾与展望

本议题由大连海事大学特聘教授张永坚主持,上海海事大学尹东年教授、大连海事大学原校长司玉琢教授发言。鉴于两位教授对我国海商法事业作出的贡献,与会者以热烈的掌声向两位教授表达崇高的敬意。

上海海事大学尹东年教授在发言中,首先回顾了《海商法》的起草过程,以及亲身参与《海商法》制定的经历,并就《海商法》海上运输合同部分制定过程中围绕SDR作为赔偿单位、延迟交付问题、强制条款与非强制条款的安排、航次租船合同的安排、货运规则部分对《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解决,进行了畅谈。谈及《海商法》未来,他表示,在处理《合同法》与《海商法》适用问题时,《海商法》的特点不宜被弱化。《海商法》修改过程中应当明确问题所在,保持稳定性,能不改的则不作修改,租约条款部分不宜做大规模修改,在借鉴《鹿特丹规则》时应持审慎态度。

大连海事大学原校长司玉琢教授在发言中指出,鉴于《海商法》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二类立法规划,如何把各方面的智慧集中到本次修法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海商法》第四章的修订中,如何平衡船方与货方的利益是该章修改的核心问题,承运人的责任则是核心之核心。从目前生效的几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看,《海牙规则》有利于船方,《汉堡规则》有利于货方,《鹿特丹规则》采取了折中方案。现行《海商法》采取了介于《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之间的折中方案,但与《鹿特丹规则》的折中方案有所区别。针对港口作业合同纳入《海商法》第四章的问题,可以考虑借用海运履约方的思路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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