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三: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相关法律问题

本议题由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叶红军主持。在发言阶段,武汉海事法院院长、长江海商法学会会长吕小武呼吁,将《海商法》适用范围扩大至内河运输领域的意义在于,正确看待2016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后内河运输法制的缺失,积极回应海商法特殊性,尝试构建中国特色海商法,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作为,为长江航运提供法制保障。武汉航运交易所负责人苏建国表示,长江经济带战略需要具体的法律规则予以支持,单独制定内河运输立法具有很大的难度,在《海商法》修订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国家战略和具体业务,将法律适用范围扩展至内河领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傅廷中发言指出,内河救助应当纳入《海商法》中,原因在于内河救助纳入《海商法》不违反国际公约的规定,并且符合公约鼓励救助的宗旨,内河救助符合公约中有关救助作业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余晓汉结合内河运输合同及港口作业合同应否纳入《海商法》、《海商法》章节及条文修改规模谈了个人的看法,认为内河通航状况复杂,《海商法》第四章专门调整海上运输,将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将干扰既有的海上运输法律架构,内河船员、内河船舶赔偿责任限制等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或立法解决。招商局集团交通物流事业部杨运涛副部长在发言中指出,将内河运输合同纳入《海商法》存在迫切性,内河运输合同很难纳入《合同法》,但是《海商法》中部分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于内河运输领域。在纳入方式上,可以考虑在《海商法》中单设内河运输一章(节)。长江航务管理局原副局长、长江海事局书记韦之杰表示,内河运输占据我国航运领域的半壁江山,长江航运问题迫切需要一部专门性法律加以调整,支持将内河运输合同纳入《海商法》。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法规处处长黄建森在发言中具体谈到了黑龙江水上运输现状和存在的法律问题,表示黑龙江水上运输目前主要由《合同法》调整,但是针对目前出现的国际运输、水上救助问题,在《合同法》和现行《海商法》下并不能得到有效化解,《海商法》需要将内河运输合同纳入其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朱广新在发言中指出,在对待是否应当内河运输合同纳入《海商法》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在立法技术上的问题,包括《海商法》准则性和一般性规定是否适合内河航运,只有把这些问题一一解决后才可以认为,从立法体系的角度、完善法律体系角度,将内河运输活动纳入到《海商法》是正当的、合理的、合适的;《海商法(修订稿)》中部分条款的立法表述有待进一步精简和完善。

讨论阶段,司玉琢教授回顾了现行《海商法》在制定过程中排除内河运输的立法背景,表示赞同孙宪忠研究员指出的、《海商法(修订稿)》研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认为目前有能力克服因为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后对其他相应的章节带来的立法技术上的困难。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叶红军表示,将内河运输纳入现行《海商法》的制度意义重大,但是在法律起草及修改过程中,愿望是一回事,客观地去分析和论证是另一回事。是否应当将内河船舶、内河运输及责任限制纳入《海商法》及必要性,需要更为充分和详细的论证。

在回应阶段,武汉海事法院研究室主任侯伟指出,就内河运输问题而言,现阶段反对声音越多,越有利于增强下一步立法论证。将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没有制度障碍,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而应当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以良法促善治,推动内河经济安全、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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