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关注民生系列报道之一
本报记者 吴烈文  通讯员 朱忠宝  陈萍萍

       近日,记者从厦门海事法院了解到,该法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能动发挥海事司法服务保障作用,依法主持公道,为弱势船员撑起一片新的希望。

    由于海事索赔涉外性强,海上航运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危害性大,因此,船员或船员亲属因人身损害或劳务合同引发索赔纠纷,往往涉及人员多,赔偿数额大,索赔过程艰难。处于弱势地位的船员,海事法院就成为他们唯一寄托希望的地方。

        2007年7月11日,一场天灾突然降临。巴拿马籍货轮“HAI TONG 7”在由巴布亚新几内亚金贝港驶往中国张家港的途中遭遇超强台风“万宜”后,在西太平洋关岛西北附近海域沉没。该船舶所有人为中国公司,落水的22名船员只有13名获救,9名遇难。

        灾难发生后,9名遇难船员的家属雇请律师与船东经过1年多的交涉,赔偿事宜毫无进展,遇难船员的家属依然分文未得。其中有4名遇难船员的家属不得不委托律师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而另外5名遇难船员的家属则持观望态度。

       这是一起典型的具有涉外性的有意拖欠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了让9名遇难船员家属早日获得赔偿款,主审法官向该轮光船承租人邮寄送达文书,信件因“查无此人”的原因被退回;上门找船舶所有人,却称事故发生时已将船舶光船出租,所发生的事故与其无关;联络船舶管理人,态度更糟糕,不仅拒收法院文书,还一听来电人是主审法官,要么掐断电话,要么大骂船员家属狮子大开口,要么警告法官不要多事。

       一时间,法院文书的送达与案件的调处都遇到极大的阻力和困难。

       凭借多年办案经验,主审法官把目光瞄准了国外保险公司,想借他们之力协助审理此案。经查,船东方面曾经就“HAI TONG 7”轮向英国的Naviga-tors Insurance Company(航海者保险公司)投保了Protec-tion & Indemnity(保赔保障险)。此保险单的被保险人虽是船东而不是船员本身或其亲属,但只要能动员该保险公司出面做好船东方面的工作,解决此案仍有希望。于是,主审法官来到国内某保险机构,在其协助下,一方面采取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中国法院已经受理了“HAI TONG 7”轮4户船员家属的起诉,另一方面告知在中国的法律下此种情形可能的判赔数额,希望保险公司无论从人道主义出发,还是提升公司在中国的形象和业务拓展都应积极协助中国法院处理此案。该保险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答应会积极督促船东与船员家属进行协商。

       案件审理出现转机,但是为了防止原被告出现意外,主审法官对原告进行风险提示,劝他们要珍惜来之不易的索赔时机,否则,在整个索赔链条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了差错或意外,如船公司在法院审理期间歇业、注销或人去楼空,或保险公司与船东之间的关系出现变故,都有可能前功尽弃,影响问题的解决。对于船东,主审法官始终按照有理、有利、有节调处原则,敦促他们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船员家属与船东、保险公司终于都拿出了足够的诚意。不到一个月,已经起诉的4户船员家属连同尚未起诉的另5户船员家属都与船东达成了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在协议签署后不久即全数支付了9户船员家属每户57万元至64万元不等的赔款。已经起诉的4户船员家属随即向海事法院申请撤诉。

        为了维护弱势船员的合法权益,厦门海事法官总是带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排忧解难。他们在困难面前不低头,想方设法,开拓视野,把目光投放到虽不是本案当事人,却和本案被告有业务关系的国外保险公司身上,运用法律的、社会的方法和智慧,促使国外保险公司接受法官的索赔建议,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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