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来自河南、安徽、贵州的陈某等24名船员与宁波某远洋捕捞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陈某等到该公司所租用的“海之星6”号船上工作两年。

    2月4日,“海之星6号”开往秘鲁渔场,不料途中船舶主机发生故障,在公海抛锚。此后,该船被拖往秘鲁渔场,船员们在秘鲁上岸。7月22日,公司垫付机票费用把这批船员送回国内。

    因机器故障导致到达秘鲁渔场的时间推迟,船员们要求对延长期间的工资进行补偿,但双方在具体的补偿标准上发生争议。此后,船员到相关部门上访,并向劳动争议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月4日至7月26日每人工资23998元,并承担其他费用。仲裁机关裁决公司支付每名船员工资14175.3元。

    公司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服,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认为,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按浙江省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渔业标准)计算,船员的回国费用系公司垫付,船员回国后应予返还,公司同时要求船员支付在航行期间的食品和通讯等费用。

    海事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办案法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方案: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每位船员工资9000元,使这起复杂的纠纷有了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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