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主及相关经营公司一审被判赔17万元 船主不服提出上诉

  本报讯(记者 王娟)船员半夜起来上厕所,从长江里取水冲厕所时,不慎落水身亡。家属认为船员是在工作地点发生的意外,船主应对员工的死亡负责。近日,武汉海事法院下达一审认定船员取水冲厕所属于“职务行为”,并依据有关工伤赔偿法规判决船主及船舶经营公司共赔偿17万余元。

    事件回放

    半夜打水冲厕所落水身亡

    贾某跟小新是黄石老乡,两人都给船老板梁某打工。梁某有两条浮吊船,分别编号855和856,小新和贾某各在一条船上干活,贾某负责操作吊沙机。去年7月,梁某的两条船到达长江水域常熟段,白天运输沙石,夜晚就停在水面上休息。

    小新回忆,去年7月11日晚8时许,他跟贾某在给一条船吊完沙后,一起用了晚餐。晚9时许,当天工作结束,两人各自回到船上休息。半夜近11点时,小新起来“方便”,突然听到“扑通”一声响,像是什么东西掉进了水里。“我当时心里就想不好了,怕是出事了。”小新赶紧循声来到贾某所在的船上,朝船舱里喊了几声贾某,却没人应。小新来到船头,发现水面上漂着一只木桶。“不好了,有人掉水里了!”小新扯开嗓子呼救,船主梁某等人纷纷赶来救人。

    法院事后调查得知,当晚10时45分左右,贾某在856号船一楼船尾厕所大便后用水桶从江中打水冲洗厕所,没想到不小心掉入江水中,经多方施救无果而失踪。

    7月15日,江阴市公安局夏港水上派出所在江阴夏港发现一具男尸,经贾妻辨认和无锡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确认死者系贾某。伤心的贾家亲属将贾某骨灰运回老家黄石安葬。

    事件发展

    家属怒告船主,索赔33万元

    贾某死亡后,船主梁某向其家人支付了1.6万元的丧葬费,但贾家不满意。贾家人将后事料理完后,开始与梁某协商赔偿问题。贾妻认为,贾某是因为在被雇佣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致死,故雇主梁某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双方分歧很大,协商未果。

    去年下半年,贾妻带着一子一女将船主梁某告上武汉海事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3万余元。因梁某的两浮吊船挂靠于江海公司,经营人为当地的交通服务站,贾妻将这两家单位也一齐推上被告席,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结果》》

    法院认定冲厕所属“职务行为”

    近日,武汉海事法院下达一审判决,认为船员的工作场所和休息场所具有特殊性,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冲厕所属于“职务行为”,船主梁某及其当地交通服务站共同赔偿原告1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梁某与死者贾某虽然没有签订雇佣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贾某在工作的船舶上落水死亡,尽管发生在非吊沙作业时间,且系不小心所致,仍然应当认定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因为船舶水上吊沙作业系特殊行业,船员的工作场所和休息场所集于一船,没有严格的界限来区分,还随时有可能根据雇主的安排从事与雇佣相关的活动,其工作环境还具有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殊性。

    另外,法院还认为,众所周知,作为船员有负责船舶日常清洁的义务,贾某从长江打水冲洗厕所,是其作为船员或雇员的职责所在,也是履行相应职务的行为,任何人都不能否认该行为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被告梁某作为贾某实际雇主,也未依照有关规定对贾某办理工伤保险,尽管对贾某死亡没有直接过错,但依法应当对雇员贾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当地的交通服务站为该船舶的经营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新进展》》

    船主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据了解,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船主梁某对判决不服。梁某仍然坚持庭审时的观点,认为贾某发生意外的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且取水冲厕所也不能算是职务行为,其死亡与梁某无直接因果关系。

    梁某说,事发后,他还积极施救,在贾某死亡后,他也愿意适当补偿,但因原告索赔金额过高,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近日,梁某已就此案向湖北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晚上10点多算不算工作时间

    调查显示,贾某取水冲厕所的时间大约在晚上10点45分左右,这个时间能不能算工作时间成庭审最重要的辩论焦点。

    原告贾某认为,船员的工作时间不固定,船主未制定严格的作息时间,有活儿就干,没活儿就休息,故不能简单认定晚10点就是休息时间。

    被告梁某则认为,从事实来看,当天船员21点左右就把活儿做完了,已分别回船上二楼休息,故之后的时间没有从事工作,不属于工作时间。

    2.冲厕所算不算职务行为

    贾妻称,贾某受雇在梁某船上,打扫船上卫生既是其个人生活内务,也是其工作义务的一部分。

    船主梁某坚持认为,取水是为了冲厕所,而上厕所是非常私人的事,不能算职务行为,落水完全是因为贾某自己不小心。

    3. 是否尽到安全防护义务

    在原告出示的证据中显示,出事浮吊船船头无护栏,船上未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梁某作为船主从未制止船员从长江打水冲洗厕所,且船上船员都是拿着木桶从长江里取水,故梁某应对贾某的死亡负责。

    梁某也出示证据证明,出事船856号有检验证书及船检费收据,该浮吊船经过检验合格,没有安全问题。

    众议》》

    法学院副教授黄勇:

    船主应负主要责任

    针对此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勇认为,船主应该对贾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黄勇分析,贾某打水冲厕所本身不是工作行为,而属于个人生活内容。但因其居住在船上,有利于工作方便,这跟船主的利益息息相关,故原打水冲厕所也与工作发生了联系,可视为工作的一部分。另外,船主作为船的产权人,应尽到安全保障注意义务,但从事实来看,船主并未指定有关规章制度,故从这个角度说,船主也应负主要责任。

    公司经理:

    如居住地与生产地分开,这种情况雇主不负责

    武汉天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荣克明认为事情不能简单来看。他说,船员因为工作生活都在船上,所以在船上发生的意外雇主应负责。“我自己的公司也负责给工人提供食宿,但居住地与生产地是分开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工人在居住地因个人原因发生意外,我认为就不是公司的责任了。”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功武也同意上述看法,他认为,贾某是在工作地点出的意外,可视工伤。但如果意外不是发生在船上,而是发生在居住地与生产地分开的工厂,那么除非公司有过错,否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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