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9月4日,柬埔寨籍的A轮在江苏常州口岸入境,该轮共有7名中籍船员、2名外籍船员。常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对该轮进行入境检疫查验时发现,船员B的“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以下简称“健康证”)系伪造。常州局随对B船员伪造健康证的行为给予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及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出境人员均须提前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办理了“健康证”才能出境。“健康证”是证明持证人员健康状况符合国际旅行卫生安全要求的证件,伪造将使持证人的健康状况不为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甚至本人所掌握,有可能失去治疗疾病的最佳时机,也降低了防范传染病传播的警惕性,从而更易造成传染病的继续传播,甚至引发流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十六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二条 凡申请出境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必须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机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办理出境手续。

凡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入境时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健康情况,并在入境后1个月内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公安机关凭健康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健康证明的副本应当寄送到原入境口岸的卫生检疫机关备案。

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的项目、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有效期为12个月。

第一百零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一)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四)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

第一百一十条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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