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在青岛海事法院威海法庭审理的一起船员工资纠纷案中,船主曲某因未与船员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最终被判支付所欠王某的工资。

2008年2月至9月的212天里,王某在曲某的渔船上担任渔捞长,当初双方口头约定王某的年薪为2.8万元,后王某因故辞职。辞职后,王某多次向曲某索要212天的工资,曲某则以其未能干满全年为由拒绝。最终,王某一纸诉状将曲某告上法庭,要求曲某支付他212天的工资。

庭审过程中,曲某虽承认他与王某的雇佣关系,但他辩解称,按当地风俗,船员若只干上半年而下半年不干,船主是可以不付给船员工资的。因王某中途辞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给自己下半年的工作造成被动和经济损失,况且王某在工作期间曾多次旷工,并曾提前从他那里支取工资3300元。

 对此,王某当庭予以否认,他要求曲某拿出证据来,但曲某无法提供相应证据。

 法庭根据双方陈述和相关规定最终认定,双方雇佣关系成立,王某2008年的年薪为2.8万元。对“王某多次旷工及先前已支付3300元工资”的说法,因曲某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法庭不予认可。

 最终,法庭判决曲某按2.8万元的年薪标准,支付王某212天的工资162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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