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船舶安全和正常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就疫情防控期间的中国籍船舶、船员相关证书做了延期/展期处理。

9月,根据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变化情况,中国海事就相关证书管理工作做了一定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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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公告中,我们不难发现,随着国内疫情形势的好转,之前对于船舶、船员、船公司等相关证书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无法按期办理年检、审核或者换发的可延期办理的规定将予以废止,相关的行政处罚也将恢复实施。

 近期,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多艘船舶存在船检证书过期、配员证书过期等现象。

 在执法过程中,小编还发现很多船方存在理解误区,有些甚至在疫情爆发前就该实施证书换证检验的也以疫情为借口,逃避处罚。

 今天,小编就通过连续两起证书过期的案例带大家一起来看看最新公告下海事部门对相关证书过期的违法船舶的行政处罚。

 案例一、船舶配员证书过期

 2020年11月02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A”轮存在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2020年11月01日1630时,“A”轮(1196GT,660KW)从舟山开往甬江,该轮已于09月17日完成了年度检验,而持有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09月25日止,构成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航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

 不难看出,虽受疫情影响,但“A”轮已于今年09月17日按期完成了年度检验,该轮在完成年度检验后,应于配员证书到期前完成换证,而不适用于证书延期。

 然而截止11月02日海事执法人员上船检查时,该轮仍未完成配员证书换发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船舶经营人罚款5000元,船长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扣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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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船舶检验证书过期

 2020年10月23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Z”轮持有的《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等船检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5月17日。

 但该轮未于2019年5月17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年度检验,船舶检验证书失效超过12个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

 可以看出,该轮在疫情爆发前就该实施年度检验,上述情况不适用于证书延期,但该轮截止今年10月仍未实施年度检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船舶经营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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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在常态化防疫的当下,希望大家能在做好疫情防护的同时,及时办理换证手续,确保证书处于有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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