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就本案而言应当适用狭水道条款第1款的规定,对遇局面条款第1款根本不适用。即B轮应根据狭水道条款第1款的规定,始终航行在航道正确的一侧。B轮没有及时按规定的航行方法航行,导致紧迫局面并最终两船碰撞,B轮应承担主要责任。这样的判例,在行政机构和法院都并不鲜见。当然,两船具体责任比例的划分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综上,笔者建议船舶航行在狭水道或航道时,船舶驾驶人员要勤测船位并严格遵守狭水道条款的各项规定。如果发现本船走在狭水道或航道错误的一侧,应立即纠正该种错误行为,而不应存有侥幸。当然在遇到特殊的环境和情况时,也可能有例外存在。

作者:

范海涛,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乔归民,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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