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为139……2328的船员张先生来电问:
  我于3年前受聘于一家航运公司,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该公司为我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去年底,我患大病住院1个月后,该公司以已为我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由,停发了我的工资,要求我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请问,公司是否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张先生:
    就你反映的事例,我们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咨询。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答复:目前我们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但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生活方面的补助。这与目前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在工伤治疗和生育期间提供生活补贴的规定是不同的。因此,单位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后,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单位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或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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