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全球大约80%的航海事故是由人为因素(human-factors)所引起,而船员疏忽(negligence)和船员不适任(incompetence)又占据了人为因素的绝大部分比例。

船员疏忽与船员不适任看似意思相近,然而在法律上对船东而言,其产生的后果却截然相反。对于航海过失免责,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均有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规定了船长、船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即船员疏忽)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海商法》还规定了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例如在开航前,要求船东除了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外,还需主机等四机一炉和船体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而在开航当时,应做到安全积载和必要的绑扎、衬垫、分隔。因此,如果船东配备的船员不适任,则可能导致船舶不适航,由此引起的航海事故船东不能免责。由此看来,正确辨析船员疏忽与船员不适任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重大。

举例来说,假设一艘液货船只有两个阀门(一号阀和二号阀)。一号阀是应当被开启的阀门,而二号阀在装卸货期间则应保持关闭状态(如果二号阀开启,货舱内的货物就会受到污染)。两个阀门都作了正确的标识和标记,但是位于同一个舱室内,且相距很近。

当该轮在某港口进行货物装卸作业时,大副通过对讲机指示一名甲板实习生(该实习生第一次上船)去阀门舱室开启一号阀。该实习生依大副指令去了阀门舱室,但是没有开启一号阀,却开启了二号阀,进而导致了货舱内货物污染。由于大量的货物受到污染,货主向船东提出了巨额的货损索赔。在此情况下,船东是否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船东能否以货损是甲板实习生操作阀门疏忽造成的为由而免除赔偿责任?

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甲板实习生的上述行为是“疏忽”还是“不适任”?如果是前者,船东也许能够援用“船员疏忽”的抗辩而免责;但如果是后者,由于配备了不适任的船员,该轮将被认定为不适航的船舶,而这种不适航是导致货损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船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船员适任的标准

关于法律意义上船员适任的标准,STCW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明确的规定。《海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了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也有类似的规定,并制定了具体的标准。

通常来讲,所谓适任的(competent)船员,是指身心状况适合海上工作及其职位要求,并完成其职位所需的专业教育、培训、考试,且取得相应适任证书的航海人员。船员适任又可分为一般性的适任和特定性的适任,一般性的适任是指取得其职位要求的适任证书;特定性的适任是指其能力适合特殊类型的船舶和特定的航区/航线,即还应满足《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节规定的特殊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因此,如果没有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在散杂货船上适任的船员就不能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就前面提到的案例而言,甲板实习生是否经过液货船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很关键,如果未取得特殊培训证书而被派上该液货船任职,属于船东派遣不适任船员任职,船东应承担船舶不适航的责任。同样,在内河小船上任职的船员到沿海大船上工作也是属于不适任,在海事监管中经常遇到的“大船小证”现象就包括这种情况。

2.船员疏忽与船员不适任

所谓的船员疏忽,是指船员已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并且具备履行其职务的能力,甚至该船员可能在其职位上服务了一段时间并有一定的经验,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比如说忽略或低估了危险,不能将其知识技能(knowledge and skill)或注意(care)的能力正常体现出来。

一个疏忽的船员,其行为体现出来的注意水平应低于该特定船员所必须具备的或预期的注意标准(standard of care)。判定疏忽的标准是“合理的人(reasonable man)”。对于船员疏忽,我们也可以这样来理解,该船员没有去做一个谨慎的、合理的船员通常会去做的事情(the ordinary practice of seaman),或者该船员做了一个谨慎的、合理的船员通常不会去做的事情。

所谓的船员不适任,是指船员未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虽然取得了适任证书,但因该船员在知识技能、语言沟通、身心状况等方面的因素所致,使得该船员不具备履行其职责的能力。

船员不适任也可分为一般性的不适任和特定性的不适任。一般性的不适任是指船员根本完全不适合、不胜任其职位的要求,尤其是对一项具体的任务和职责而言。一个船员被认定为一般性的不适任与其是否取得适任证书无关。

特定性的不适任是指船员表面上基本符合船员适任的条件,但有以下所列的现象之一:

(一)对于某一特定的船舶,或者特殊类型的船舶,或者船上特殊的操作系统(比如最新的雷达或电子海图系统)缺乏必要的培训和熟悉;

(二)有某种身体上或心理上障碍以及其他的不良习惯或个性,使得该船员不能胜任其职位所要求的任务或职责;

(三)有很随意的、漫不经心的或不负责任的心态,或者该船员根本就非常厌恶这项工作,使得该船员不能胜任其职位所要求的任务或职责。

3.两者的辨析

最简单的辨析方法:船员不适任是船员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其职位要求的任务或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而船员疏忽则是船员实际上具备了这种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但是由于疏忽而未能将其知识和技能正常体现出来。

结合前面提到的案例作进一步的分析:

我们不能仅凭甲板实习生是第一次上船就认定他不适任,因为每个船员都有第一次上船任职的经历,包括一个经验丰富的船长。实际上该实习生的行为既有可能是疏忽,也有可能是不适任,这要取决于他犯错时(开启阀门时)的心理状态。

如果在开启二号阀的当时,该实习生认为他正在开启的是一号阀,我们认为是该实习生的疏忽;相反,如果在开启二号阀的当时,该实习生认为他正在开启的就是二号阀,而且是他应当开启的阀门,那么我们认为该实习生是不适任的。因为该实习生可能完全看不懂阀门上的标记和标识,我们有理由认为该实习生不具备履行其职位的任务或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陈兵明 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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