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上海格式”标准造船合同正式出台。在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和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近日共同举办的标准造船合同研讨会上,“上海格式”中国标准造船合同获得了中国造船企业和船运公司的广泛认同并正式对外发布。

  在欧美日等规则标准强势盛行的造船航运业,“上海格式”首次赢得了中国的话语权。

  中国式标准合同

  长期以来,我国造船界一直沿用传统的通用造船合同。截至目前,共有近700艘在国内船厂建造的船舶采用传统造船合同已长达30年。

  在中国成为世界造船大国的今天,标准化、格式化造船合同的制定,无疑是中国造船全球化的一大“软件”。

  2007年,全球最大的船东组织——BIMCO凭借其制订国际航运标准合同方面的丰富经验,以及较广泛的影响力,颁布其制定的《BIMCO标准新造船格式合同》。由于这一合同没有考虑作为造船大国的中国造船企业的发展和现状,很多条款明显偏向作为买方的欧美船东,在推广后的一年多里,遭遇了反应冷淡与尴尬,甚至遭到中国船厂乃至日韩等亚洲船厂的抵制。

  2007年底,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上海活动中心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共同发起,成立“中国标准造船合同研究小组”,“上海格式”标准造船合同研究、起草由此启动。

  历经3年,10次修改,“上海格式”标准造船合同在广泛征求国内航运公司、造船企业、法律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终于结成“正果”,其权威性、可操作性并不逊于BIMCO合同版本,被称为是“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标准造船合同。

  表达中国话语权

  在国际造船界,标准化、格式化造船合同的制定不仅是权威性的体现,更是彰显话语权的一个标志。

  中国标准造船合同研究小组的专家认为,以往造船合同往往是由合同的某一方或代表某方利益的“代理”起草,很难做到完全平衡合同各相关方的利益。同时,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法律适用往往选择与合同没有任何关联的第三国仲裁和适用第三国法律,这样无形中增加了法律救济的成本和风险,并降低了救济效率。

  “上海格式”标准造船合同注意克服了上述“局限”。据介绍,在平衡各方利益方面,很多具体条款均有体现,譬如,BIMCO版的格式合同中,新造船的航速如达不到技术说明书上的保证航速,就采取“减法罚款”,但如超过却没有奖励;而在“上海格式”中,如实际航速超过保证航速,买方应向建造方支付一定的奖励款项。传统格式中,晚交船有罚款,而“上海格式”增加了提前交船有奖励的规定。又如,BIMCO合同未有涉及的船舶设计合同责任,实务中往往产生争议而无法律依据。“上海格式”合同明确规定了船东选定的设计公司因设计而引起的船舶缺陷和错误,以及图纸拖延造成交船期延长的,建造方不负责任;如船舶建造方联系设计公司的,则因设计和图纸产生的问题内建造方负责。

  据介绍,“上海格式”标准造船合同并非完全排斥包括BIMCO等大部分国际标准造船合同的长处,而是充分借鉴、吸纳了它们的优点。其更进步之处在于,考虑了国际船舶市场的周期性变化和国际海事界陆续推出新规范、新标准的现状,以开放的心态在内容中增加了合同价格调整、环境保护以及简易版本等条款或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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