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希腊船东向温州造船厂签订了11份造船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温州船厂在约定的交船日期向希腊船东交付9艘油轮,2艘干散货轮,希腊船东分期付款。并且合同中还约定:无论什么原因,如果温州船厂迟延交船超过120天,希腊船东有权解除合同。希腊船东于2008年7月支付完毕第一期付款。相应的预付款(退款)保函、后面几期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都如约开出。

此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双方于2008年9月10日签订了一份类似补充协议性质的“Head Of Terms”(以下简称HOT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把原来的建造11艘船的合同订单修改为建造5艘船舶,其他6条船舶取消。该HOT协议的生效日期为,满足附件中的八份文件,主要是保函的安排,比如签发继续建造的船舶的退款保函,撤销所取消的6条船的履约保函,船东撤销并交还6条船的预付款(退款)保函等。 这八份文件如果在10月25日前完备,则HOT生效;无论如何,在10月25日之前如果这些文件还没完备,则HOT就变的无效,回到原来的造船合同。

之后,双方就船厂方面的继续建造船舶的预付款(退款)保函的文本由不同看法,一直不能就其文本达成协议。另外船东方面的董事会决议和授权委托书也迟迟未签出。船东还额外提出要求,要船厂提供已经收取的预付款的使用清单。这样来回的沟通了许久,双方最后同意12月8日式最后生效日。结果,到了12月8日,附件所要求的八分文件仍未完备。

希腊船东于2008年12月23日发邮件给船厂称HOT协议无效,因此买卖双方的情况又回复到原来建造11艘船舶的合同约定。然而船厂律师却在回复希腊船东的邮件中声称因为准备履行HOT协议耽误了船舶的建造计划,船厂的交船日期要相应地延迟,延迟的时间计算为:从HOT协议开始讨论的2008年8月4日到希腊船东写邮件说明HOT协议无效的2008年12月23日,这一段时间是139天。虽然实际上HOT是9月10日签署的,但船厂方面希望延长交船时间,故特别把这个要求提前到双方开始谈判磋商的8月4日。

2008年12月31日,船东即到伦敦海事仲裁协会提起仲裁。理由是船厂已经明示违约,将迟延交船。希腊船东要求解除与温州船厂之间的全部11艘的建造合同并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于整个合同标的额达到数亿元之巨,温州船厂面临巨额索赔,被迫参与仲裁。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宗国际造船合同纠纷案,涉及到11艘船舶的建造,标的额巨大,合同内容纷繁复杂,合同履行过程往往历经数年。在这过程中双方都有可能因自己的经济状况、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而导致某一方履行合同变得不合算,这时不想再履行合同的一方便会从当初双方订立的复杂的合同中挑刺,或者抓住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的疏忽,以此为借口取消合同。

但与精明的希腊船东打交道,必须非常谨慎。在本案中,温州船厂律师贸然回复希腊船东邮件,声称将迟延交船,而且迟延的天数为139天,已经超过原合同中120天的最长期限,希腊船东便以此为借口取消本已不想履行的合同,并且提出惊人的索赔。

本案的核心是,HOT 这个补充协议,在它未生效前,它是没有约束力的。船厂认为,船东在HOT的文件准备上面有迟延,从而认为,船厂有权相应延迟原造船合同的交船期限。其实,这种想法是没有根据的,除非在原合同中特别写明。另外,在造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迟延交船超过120天,船东有权取消合同。现在虽然还没有到交船期,但船厂律师的回复,已经明示说将迟延139天交船。这给了船东意想不到的把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HOT 这个生效的八份文件里面,有一份是要船东自己签署的。可是,船东自己可以掌握,看市场的情况来决定是否签署。只要不签署,HOT就不会生效。如果市场不好,他就可以马上签署,令HOT生效。这类似信用证里面的软条款。船东虽然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使用这一武器,但他故意挑船厂保函的毛病,拖延签发授权书等,都已经能够达到他的目的。更令船东喜出望外的是,船厂方面的明确答复,说明要迟延交船的文件,简直等于帮了船东的大忙。因为这相当于是明示的毁约,或者叫预期违约,船东都不必真正等到交船日就可取消合同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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