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日前印发《关于率先在渤海等重点海域建立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意见》《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技术指南》。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宏就相关问题接受了《中国海洋报》记者采访。

  记者:请谈谈在渤海等重点海域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意义。

王宏: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明确要求,是有效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恶化趋势的重要手段。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总量控制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同时,我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虽然局部得到了改善,但整体仍处于污染排放的高峰期,部分重点海域环境污染治理形势依然严峻,群众对此反映较为强烈。因此,依法加快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有效控制近岸海域污染排放,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重要部署,解决群众重点关注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记者:国家海洋局先后在多地开展了总量控制试点,《意见》在这一基础上借鉴了哪些经验,又有哪些新策?

王宏:从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国家海洋局先后在宁波象山港、福建九龙江—厦门湾、天津等地开展总量控制研究试点,形成了一系列成果。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我们对总量控制制度的框架进行了深入研究,注重对以往试点经验的吸收借鉴和集成创新:在总量核定上,借鉴了天津以质定量的做法,与近岸海域水质考核主动衔接,通过水质目标倒推出入海污染物控制目标;在污染调查上,借鉴了九龙江—厦门湾污染调查的实践经验;在配套制度上,吸收采纳了象山港开展减排绩效考核等做法。与之前的试点工作相比,《意见》的制定,进一步突出了以政府为主体推进总量控制,突出了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目标,突出了制度建设的可行性和规范性,将推进总量控制制度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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