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9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公布《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已设立的环渤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控制地理范围,严加控制排放要求,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排放,促进沿海和内河港口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显然,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区正在迎来“扩容+升级”。

中国船舶排放控制区扩容升级

根据征求意见稿,船舶排放控制区从控制范围看,沿海排放控制区拟从此前的三个水域扩大到全国沿海12海里,以及海南水域;内河包括沿海地级以上城市的内河通航水域和长江干线通航水域。从控制要求看,2019年1月1日起,船舶在沿海控制区内航行及靠岸停泊,均应使用0.5%m/m以下燃油;2020年1月1日起,船舶在沿海控制区内航行,应使用0.5%m/m以下燃油,靠岸停泊应使用0.1%m/m以下燃油。船舶进入海南水域航行及靠岸停泊均应使用硫含量部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

航运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经济安全、推动对外贸易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我国的生态环境恶化严重,所以海运走低碳发展道路,实现绿色发展,是航运业自身可持续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实现航运强国的必然选择,更是中国作为大国的国际担当。为此,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法规、标准、政策和措施层面出台了众多举措。

早在2015年,交通运输部就印发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目的在于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根据这一方案,从2016年开始,上述区域和港口正逐步把船舶的硫含量从当时的3.5%降到0.5%,并进一步降低到0.1%。而硫氧化物是引起雾霾天气的重要因素之一,船舶燃油中的硫含量的大幅降低将有助于这些城市控制雾霾源头,实现碧海蓝天。随着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推进,以及国际公约提出的2020年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时限临近,保障合规的船用低硫燃油供应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的关键。2017年11月,中国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政策引导、行业自律、强化监管,维护公平、有序、健康的船用燃油流通市场秩序,提升中国船用低硫燃油供应能力和质量,促进绿色交通发展。

在促进节能减排转型升级方面,2013年,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共同发布了《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规定未到报废年限的老旧船舶提前报废,国家将提供一定的补贴,用这种方式激励船公司转型升级、提升船舶能效。2014年中国报废更新的船舶达到了670万总吨,这个力度在世界上是最大的。

除此之外,航运业界也为节能减排做了大量工作,中远海运等大公司都取得了令人欣喜的进展。中远海运集运建立了24小时船舶监控中心,对于每艘船实施不间断的能耗监测,并将能效纳入公司的考核体系,做到每条航线,甚至每艘船舶的每个航段都有指标,实现了能效的精细化管理。海运公司还自主研发了不少节能减排的新技术,并使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的理念,推动海运领域的节能创新。在这些措施的影响下,中远海运集运从2010年到2014年,船舶单耗下降了近40%,比全球航运业平均能效提升幅度高不少。

除了在国内践行绿色发展道路以外,中国还本着开放、共享的理念与国际社会加强合作,与国际海事组织的交流协作是其中的一个重点。航运业是高度国际化的行业,“航运无国界”,所以需要全球的安全和防污染标准,国际海运组织就是标准的主要制定者。中国已经连续14届连任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在国际海事组织中享有较大话语权,也与国际海事组织形成了长期、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

2011年国际海事组织在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2届会议上,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六有关船舶能效规则的修正案,这也是全球第一个行业领域达成的温室气体减排协议。在这一规则的制定中,中国一方面在技术上引导完善,另一方面推动通过了关于能效技术合作和转让的决议。该决议对于发展中国家得到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以便于更好地履行公约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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