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航行船舶配备《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海船舶〔2010〕255号

相关航运公司、局属相关单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关于船舶配备〈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的通知》(海船舶〔2010357号)中要求自2010121日起,从事钢材运输的500总吨及以上国内航行海船(含江海联运船舶)应配备《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为有效实施这一强制性要求,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辖区各相关航运公司应按照部局制定的《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编写指南》及附则《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钢材运输部分)范本》自行组织有编写能力的人员,为其适用船舶编制《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钢材运输部分)》(以下简称《手册》)。各公司应于2010121日前将《手册》配备和具体实施的相关要求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将编制好的《手册》配备给船舶使用。20101120日前,各公司应将此项工作完成情况报辽宁海事局SMS审核办公室。

《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编写指南》及其附则的电子版本将上载我局网站“海事公告”栏,供各航运公司下载使用。

二、相关航运公司应对所属船舶提供足够的岸基支持,为船舶配备足够数量的货物系固设备,监督船舶执行检查、维修和更新货物系固设备的要求,使船员熟知《手册》的要求并按其规定执行。自2010121日起,对于适用《手册》的船舶,局SMS审核办公室在实施公司年度审核时除将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核外还将安排至少一艘次的代表船审核;对于公司和船舶审核中发现的以下严重不符合部局《关于船舶配备〈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的通知》要求的情况,将在审核中开具严重不符合项。

(一)应配备《手册》的船舶没有配备《手册》或者船舶配备的《手册》明显不符合船舶的船型、结构及货物属性。

(二)公司未将《手册》配备和具体实施的相关要求纳入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公司在对船舶运输货物管理方面缺少足够的岸基支持,并且未向所属船员提供足够的培训以保证船员充分理解有关船舶运输货物管理的要求和操作规程。

三、自2010121日起,从事钢材运输的500总吨及以上国内航行海船(含江海联运船舶)在办理船舶离港签证时,局属各单位应依照船舶配备的《手册》的要求,对船舶的载货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人员应对船舶货物系固情况进行拍照,连同船舶货物资料和签证手续一同存档备查。对于明显未按照《手册》要求进行货物系固的,现场检查人员应要求船方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船舶签证手续。

四、自201111日起,局属各单位应将船舶配备《手册》的情况纳入船舶安全检查的范围。如果发生适用船舶未配备《手册》或《手册》编制标准明显低于部局颁布的《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编写指南》及其附则相关要求的情形,应采取“开航前纠正”的处理措施。

对于辽宁辖区内的船籍港船舶,局属各单位如在办理船舶签证或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明显不符合《手册》要求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局SMS审核办公室。

五、船舶货物运输管理涉及到安全生产监管、码头经营、海事监管等多个环节,与地方政府、港口与口岸局、和海事局等部门关系密切,局属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国内航行船舶配备《手册》的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辖区相关码头公司、货主和到港船舶宣贯部局和我局的最新管理要求,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六、按照我局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年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求,局属各单位应以实现海事科学发展任务为中心,通过实践摸索,强化树立船舶货物运输管理理念,积极总结、研究钢材以外其他种类货物的安全运输管理对策,并以课题研究的形式上报我局。我局将从中选出有价值的研究课题向部局进行推荐。

七、为贯彻落实《手册》的实施工作,我局将于2010121日至1231日期间适时组织对辖区航运企业、船舶和局属各单位的督促检查,对不重视和不落实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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