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5届会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和第VII章的修正案,同时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SBC规则》),该修正案和规则将于2011年1月1日强制生效。我国作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上述修正案和规则也将于同日对我国生效。 
       为加强对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切实做好《IMSBC规则》的履约工作,现就国际运输和我国沿海运输固体散装货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申报 
    (一)按照危险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国已开展了对船舶载运B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的申报审批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对国际运输和我国沿海运输(包括江海联运)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按照本通知附件的格式办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和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审批工作。 
        (二)对船舶载运A组(易流态化的)和C组(既不流态化又不具有化学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和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出口申报 
       拟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装货前24小时填写《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见附件1),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备案手续。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或其代理人办理上述船舶申报前,填写《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见附件2),并按《IMSBC规则》的要求附送相关资料,如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水分含量证明、货物安全适运性评估报告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备案手续。未办理上述申报备案手续的,不得装船交付运输。 
       2.进口申报 
       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进港前24小时填写《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备案手续。未办理上述申报备案手续的,不得进港卸货。 
    (三)为做好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审批和备案工作,我局制定了相应的申报单格式。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我局完成申报单印制工作前,可自行印制或由申请人自行制作;已实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审批网上办理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先行受理纸质申报单据。 
       二、固体散装货物的检测问题 
       根据《IMSBC规则》的规定,部分固体散装货物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应对其物理、化学性质和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对于《IMSBC规则》中规定的A组(易流态化)物质,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备案手续时,应要求提交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含水量证明。货物适运水分极限的检测应在装货前六个月内按照《IMSBC规则》的规定进行取样和检测,如期间发生可改变货物适运水分极限的情况,应予以重新取样和检测。货物含水量的检测应在装货前7日内按照《IMSBC规则》的规定进行取样和检测,如期间发生可改变货物含水量的降水等情况,应予以重新取样和检测。货物含水量超过货物适运水分极限的,不得装船运输。 
    对于拟交付船舶运输的煤炭,应按照《IMSBC规则》的要求,对其理化性质进行检测,正确认定其所属组别。 
    开展上述检测工作的试验室或机构,应具有开展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器材、资料,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三、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性评估问题 
       按照《IMSBC规则》的规定,未在该规则附录1中列明的固体散装货物,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应进行安全适运性评估,确定其理化性质、组别和运输要求等。如该类货物为国际运输,还应经出口国、进口国和船旗国三方评估。上述固体散装货物未经评估,不得交付船舶运输。具体评估程序和要求参照《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执行。 
       四、固体散装货物的监督检查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开展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对具有化学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和易流态化的固体散装货物,特别是精矿粉等特别危险货物的装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船舶持有的申报单据、证书证明和货物资料;船舶持有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第6.2类和第7类除外)、稳性资料手册;船舶应配备的氧气探测仪等设备配备情况;船舶与码头商定的装卸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以及货物装卸作业、平舱作业和恶劣天气下作业等情况等。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提高我国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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