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在对外劳务合作行业引起强烈反响

专家:迫切需要专门立法

 

    东南网-海峡导报4月15日讯(本网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陈萍萍/文 刘奎宁/图)外派劳务人员,能不能享受 《劳动合同法》的“好处”?他们工作满20年后,有没有权利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近日,厦门海事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外派海员的劳务纠纷。此案历经两审,福建省高院最终认定:外派海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外派海员

    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据悉,由于新的《劳动合同法》更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其中有很多有利于劳动者的条款,因此,不论是劳务派遣人员,还是外派劳务人员,在遇到劳动纠纷时,都希望搬出《劳动合同法》。

    此次起诉的原告是张先生,他今年58岁,从1988年起担任外派海员。张先生说,他在被告公司已连续工作近22年,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即终身合同)。因此,企业应该给他办理退休手续,并支付退休金。

    按照 《劳动合同法》规定,工龄满十年的员工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此,劳动法专家董保华教授认为,该规定是让劳动者重拾“铁饭碗”。

    依照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张先生认为,他也应该享受“铁饭碗”。据了解,1988年时,泉州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发布“招聘国际海员通告”,招聘一批国际海员,分批派至外轮上服务。张先生当年9月被录取为舵工,随后参加了国际海员舵工班、油轮班等业务培训。此后,一直到2006年3月,张先生分别与该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了多份《海员外派合同》,被外派至香港、新加坡籍轮船上从事舵工、水手等工作,每次期限均为一年。

    2007年9月6日,双方最后一次签订为期10个月的《海员外派合同》,2008年7月15日期满,张先生离船并办理交接手续,此后该公司未再外派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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