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在我沿海与我合作进行石油勘探的外国籍工程船舶(包括勘探、服务供应、交通等船舶、以下简称船舶)、船员和随船工程技术人员,在我沿海水域作业和进出港口的管理,应与外国商船有所区别,既要体现出维护国家主权,又要方便勘探工程的进行,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进行工作。
  一、关于进出港检查问题
  (一)从国外港口来我沿海水域作业区(以下简称作业区)或港口,由作业区或港口开往国外港口的船舶,应委托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口主管当局办理进出口手续。
  (二)进出口联合检查手续从简,船员和随船技术人员的证件由船方集中交验。船员和随船技术人员名单,在船舶第一次来港时要详报,以后不必每次填报。人员如有增、减变更,补报变动人员名单即可。对于没有掌握有偷渡、走私和其他违章行为嫌疑的船舶,边防检查站和海关不进行船体(包括房间)检查。中国工作人员随船出入境,凭有效护照、证件查验放行。武器弹药由港务监督查封,无线电报发射机在港内禁止使用,在作业区因工作面要可以使用。
  (三)船舶在我沿海水域作业区(以下简称作业区)工作期间,在我港口间航行或由作业区往返我沿海港口时,一般不进行检查。但需事先由我当地石油勘探主管机关向港务监督报告进出港动态,以便安排引航。船舶到港时,要向联合检查单位报告到港人数和人员变动情况。边防检查站可根据人员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要查验证件。
  对于频繁往返于作业区和香港地区的小型供应船舶和勘探船,可以只在首次来我作业区或港口和最后一次由作业区或港口开往香港和国外港口时进行联合检查。船舶动态由当地石油主管机关掌握。
  (四)船舶国籍证书和技术证书的检查,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进出港的船舶,按规定实施强制引航。但对小型供应船、接送上下人员的交通艇进出港口的,可以免引。
  (六)船舶出港由海关按规定征收船舶吨税;港务部门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的规定计收港口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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