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职业保障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船东未与海员订立上船协议、未向海员提供上船协议、伪造、涂改上船协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东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船东应与海员签上船协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海员用人单位应当与海员订立劳动合同。船东不得安排在船见习或者实习的未成年海员从事夜间工作和有可能危及健康或安全的工作,但是根据船上见习或者实习要求开展的夜航训练除外。海员上船工作,船东或者其代表应当与海员订立上船协议。船东或其代表与海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上船协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任何人不得克扣海员工资

  征求意见稿规定,海员用人单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海员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海员的工资。

  船东应当在船上保持一份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工资的数额、支付的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的工资清单。

  海员用人单位应当在海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海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1个月不少于2.5日的年休假。

  海员用人单位和海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船舶应配备医疗设施设备

  征求意见稿规定,船东应当根据船舶的类型、船上人员的数量及航次性质、目的地和航程及国家和国际的相关医疗标准为其船舶配备足够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包括医药箱、医疗设备、国际船舶医疗指南以及完整的能获得医疗指导的无线电台清单。

  船东应当免费向在船工作的海员提供医疗和健康保护,包括基本的牙科治疗和在港停靠期间向海员提供及时就医的便利。

  船上应当建立应急救助程序及无线电和卫星通信医疗指导程序,保证船舶随时可获得通过无线电或卫星通信提供的医疗指导。

  征求意见稿规定,船东应当建立并实施船上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及事故预防计划,并将其纳入到船上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在其船上工作的海员得到职业健康保护,并且能在安全和卫生的船上环境中生活、工作和培训。

  一天休息不得少于10小时

  征求意见稿规定,海员在船工作期间,每24小时最短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个小时,每7天内累计不得少于77个小时。

  海员在船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不能少于6个小时,且连续两个休息时间段的间隔不能超过14个小时。

  船东由于船舶生产经营需要,经与海员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海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应建立船上投诉处理程序

  征求意见稿规定,船舶未按本规定持有海事劳工符合证明或临时海事劳工符合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500总吨以下的国际航行海船和200总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海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

  船东应当建立并运行船上投诉处理程序。船上投诉程序应当至少包括受理投诉的船上部门或负责人以及船东指定人员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逐级处理的投诉解决机制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船舶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船上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及事故预防计划、船舶未按规定编制船上职业安全、健康和事故预防手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船东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未制定船上工作安排表和海员休息时间记录表、未按规定记录海员休息时间、未按海员在船休息时间的规定,安排海员超时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船东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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