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规范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规则及通函等文件,部海事局制定了《需布设围油栏或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发布。

载运《名录》内货物的船舶从事装卸和过驳作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

载运《名录》内货物的船舶,以及载运未列入《名录》货物的1万总吨以上的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使用LNG等清洁能源的除外),应当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名录》共收录263种货物,包括:《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中列明的散装持久性油类16种,《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第17章、18章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通函MEPC.2/Circ.24表1中、表5中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247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装卸过驳作业应布设围油栏散装液体货物名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9〕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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