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发布《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水路货运实名制管理、细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增加客运港口经营人在码头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及安全检查方面的要求等。

为进一步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进行修订。

交通运输部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表示,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安全管理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市场准入要求。

二是增加了水路货运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是明确细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四是增加了客运港口经营人在码头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及安全检查方面的要求。

(二)服务质量方面。

借鉴其他旅客运输方式关于服务质量的要求,明确了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在基本服务、信息告知、行李托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电子客票、互联网售票等内容。同时,在优惠客票方面,参考民航以年龄作为标准,考虑到儿童入学年龄要求,明确儿童乘坐水路客运的免费票标准为6岁以下,半价票为6岁至12岁。

(三)“放管服”改革方面。

一是明确除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60公里以上的省际客运外,其他内河省际省内客运航线由地方负责审批。

二是明确相关证件核发应逐步实现网上办理、部省信息共享。

三是明确船舶应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其他可查验信息。

四是增加国内水路运输信用管理的表述性规定。

相关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我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起草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sysgnc@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国内航运管理处(邮编: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8日。

交通运输部

2019年7月26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 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经营水路货物运输的,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运输的,包括具体的经营航线和业务种类,其中,经营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应当与水路运输经营者自行负责海务、机务管理的船舶相适应,且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水路运输经营者已委托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为其所有经营船舶提供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名。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从业资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所有船舶均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大副、大管轮的,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配员标准要求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年龄应当不超过65周岁。

第九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其中,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具体实施长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长江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具体实施珠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所在地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征求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意见后实施。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并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开展客船运输经营许可时,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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