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海员就业协议

(1)目的

确保海员取得公平的就业协议。

(2)规则

海员的就业条款和条件应在一项明确的法律上可执行的书面协议中加以规定或提及并应与守则中规定的标准一致。

海员的就业协议应确保海员在签字前有机会对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审阅和征求意见并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取得海员的统一。

▪在与成员国国家法律和惯例相符合的范围内,海员的就业协议应被理解为包括了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

(3)公约解读

海员有权获得一份明确就业条款和条件的公平的就业协议或者合同(目前我国通常称为“上船协议”)。协议或者合同必须由海员和雇主共同签署,内容简明易懂,且符合法律的要求。签署协议的雇主方,可以是船东、船东代表以及其他承担船东责任的人,例如:船舶经理人,代理人或光船租赁人。船东应根据就业协议或者合同保障海员的权益不受侵犯,即使海员在船上还受雇于另外一家公司(例如:邮轮上餐饮服务人员)。

海员必须持有一份经签字的就业协议原件,并留一份副本在船上。在签署协议之前海员应明确其权利和责任,有权对协议条款和条件征询意见。通常情况下,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可被纳入就业协议中。

就业协议上各条款及条件的所有信息,包括接替谈判协议应可供船上每一个人自由查阅及在港时供检察人员检查。在国际水域航行的船舶,若其海员就业协议或集团谈判协议的语言不是英文,还应留一份英文版的在船上。

除了就业协议,海员必须持有一本就业或者派遣记录簿,以便于将来找工作或生前所需。记录簿不得涉及海员表现或纪律问题,它只是一个简单的海员服务文件。按照我国规定,每个海员必须持有《海员服务簿》,船长有责任在每名海员的《船员服务簿》中记录海员的任、解职情况,但禁止其记载海员任职表现情况。

海员就业协议应包括的内容:

① 海员的全名、出生日期或年龄及出生地;

② 船东的名称和地址;

③ 订立海员就业协议的地点及日期;

④ 海员将担任的职务(如:三管轮、一定水手、大厨);

⑤ 海员的工资数额,及用于计算工资的公式;

⑥ 带薪年假的天数;

⑦ 协议终止的条件,包括协议没有确定期限时,预先通知期的长度(船东的预先通知期不得短于海员的预先通知期,比如:船东不能要求海员2个月的预先通知期,而自己只是1个月预先通知期);

⑧ 到期时间——如果是确定期限的合同,海员有权知道被解雇的时间;

⑨ 由船东提供给海员的健康津贴和社会保障保护津贴;

⑩ 海员获得遣返权的相关细节;

⑪ 提及集体谈判协议;

⑫ 国家法律所要求的其他细节。

(4)船旗国和港口国检查方法

▪检查海员的就业协议和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的影印件,船上至少要有一份标准格式的上船协议(中英文版本)。

▪可能的话,查阅雇用期间的检查记录。

▪海员持有的雇用记录。

▪检查海员的雇用记录,不包含其工作表现评估和工资。

▪与有代表性数量的海员面谈,确认海员在签署上船协议前,已被给予机会研读、寻求建议并接受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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