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MLC》健康、医疗、福利和社保
1.1 船上和岸上医疗
(1)目的
保护海员健康并确保其能迅速的到船上和岸上医疗
(2)规则
各成员国应确保在悬挂旗帜船舶上所有海员享有受健康保护,并且他们在船上工作期间能够得到迅速和适当的医疗保障。
安本规则第一条款所提供的保护盒医疗原则上不由海员支付费用。
各成员国应确保在其领土内的船舶上需要紧急医疗的海员获得成员国的岸上医疗救助守则中规定的船上健康保护和医疗要求包括旨在海员提供尽可能相当于岸上工人能够得到的健康保护和医疗的措施标准。
(3)公约解读
海员在船期间应能保护自身健康及时获得医疗,包括必须的牙科医疗。船旗国负责制定船上保护的标准,促进船上健康和保健教育计划。
海员健康保护和医疗标准不应低于岸上工人标准。这意味着海员应能迅速获得必要的药品医疗设备以及医疗信息和医疗专家人员的专业支持
如有迫切需要,所有缔约国都必须向在其领土内的海员提供医疗服务。停靠港口时,不应耽误海员就医或者牙医。海员能够获得免费的健康保护和医疗,但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海员有权获得以下医疗服务
在患病或受伤得到门诊治疗
在必要时住院治疗
得到牙医治疗的便利,特别在紧急情况下
按照我国规定,船东应当在船工作的海员免费和健康保护,包括基本的牙科治疗,并及时提供合理的就医便利,这意权利应当在上船协议中进行标明。我国还要求,船上应保存一份船东互保协会出具的财务证明以担保在船海员及时获得包括牙科治疗在内的免费医疗服务。
不论海员的国籍和宗教信仰,均应立即接受治疗。
船长和船上及岸上医务人员必须使用标准的医疗报告表格,并对其保密。我国规定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标准的海员医疗报告,供船长和相关的岸上和船上医疗人员使用。国际航行船舶医疗报告应以中英文对照形式制定。医疗记录表内容只限对于海员的疾病治疗,接触到医疗记录表的人员应当对内容予以保密。
船上医疗设施
船舶应当根据船舶的类型船上人员的数量航次性质目的地和航程,按照国家国际规定为其船舶配备足够的医疗设施以及国际船舶医疗指南
船上医药箱内的药品和医疗设备应执行国家医疗指南规定,并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最新版本的(国际船舶医疗指南)。船上应至少12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全部药品的标签失效期,存放条件及其用法用量。
船舶运载危险品时,因告知海员改危险品的性质,包括存在风险必要的个人保护,相关的医疗程序专用解毒的必要信息。
未配备医生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一名兼职负责医疗或提供医疗急救的海员。该海员应根据STCW公约要求完成了有关培训。
培训应建立在一下文件最新版本的内容的基础上:
国际船舶医疗指南
用于涉及危险品事故的医疗急救指南
国际海事培训指南
国际信号规则
类似的国家指南
正常情况下,负责医疗的海员每隔五年左右应参加进修班,以保证和增加其知识和技能并跟上新的发展。
按照我国规定,载员100及以上并且航程在三天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医生负责船上的医疗服务。无需配备医生的船舶,应当至少有一名海员负责船上的医疗服务。其中负责船上急救工作的海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合格证。
船舶应每天24小时均可得到无限电或卫星通信提供的免费医疗指导,根据目的地和航程,船舶应携带一份最新能获得医疗指导的无线电太或卫星通信系统岸上的面站的完整清单,以便在需要时获得医疗指导。
负责医疗的海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持有船舶医疗指南的使用说明和(国际信号规则)医疗部分的最新版本
根据STCW公约和国家法律要求,完成医疗急救培训包括实际培训和急救技术的训练
海员生病或受伤后在船期间,为其提供所需的医疗
理解专业医生所需的以及其提供的信息
(4)船旗国和港口检查方法
检查文件,确认按国内规定或通常做法,海员在船上或者境外挂靠港可以免费医疗
检查文件,确认海员有权在可行的情况下毫不延迟的再挂靠港得到医疗和牙科治疗服务
检查文件或设备,确认船上尊守职业健康保护和医疗的一般规定
进行目测,确认船舶配有足够的医疗服务设施,包括一个医药箱及设备,包裹最新版本的国际医疗船舶指南或国内法要求的医疗指南
检查文件确认船上至少配有一名职业包括医疗服务或能胜任急救的海员
检查船上携带的健康证
与有代表数量的海员面谈您确认海员在船上无需为医疗服务付费,并且在可行情况下在挂靠港有权接受医疗和牙科治疗服务
检查船上是否有无线电或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