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8日

    根据越南财政部2007年第79号通知规定,在越南领土上从事航海业务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若有行政违法行为将被罚款。上述组织和个人在接到处罚决定10日内须向越国家银行缴纳罚款。

    报道称,外国组织和个人可以在越财政部规定的缴纳罚款点以外币缴纳罚金。越南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拟将上述罚金交地方财政以用于保证航海安全的开支。

 

 

来源:商务部-驻胡志明市经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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