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1日

  本报讯 (记者 林芬) 本报8月14日A1版《厦门港八港区实行一体化管理》报道中提到:“‘一湾两港’也带来了重复签证和重复收费等问题”,经与交通部进一步核实,这种说法是没有根据的。交通部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船舶签证本质是船舶向海事部门申请某一航次的航行权,与港口管理模式改变没有直接联系。

  据交通部有关人士介绍,厦门、漳州海事局目前均按照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对在厦门港八港区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办理签证,实施安全监管;同时依照1992年颁布的《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及2005年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复函》标准收取船舶港务费。因此,签证和收费均是依法办事。

  此外,今年10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也规定,船舶由港内驶出港外或由港外驶入港内,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入)港内泊位,驶出(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来源: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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