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1

      本报讯 记者1月16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长江引航费等收费标准已经确定,其中长江引航费按基本基价每净吨(马力)0.405元,加里程基价每净吨(马力)公里0.003315元计收。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通部长江海事局对进出长江干线以及在该水域移动泊位的船舶实施强制引航或移泊时,收取的引航费、移泊费标准按照《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执行。

    两部委同时表示,引航员由出发点至被引领船舶之间的交通费收费标准为,引航交通费每次400元,移泊交通费每次100元。

  依照收费标准,长江引航费按基本基价每净吨(马力)0.405元,加里程基价每净吨(马力)公里0.003315元计收,即每净吨(马力)引航费标准=0.405元+0.003315元/公里×里程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进整到分。引航船舶不足500净吨(马力)的,按500净吨(马力)计收。逢节假日或夜班(22:00一6:00)引航、移泊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50%;节假日夜班加收100%。移泊费收费标准是0.29元/净吨(马力)。

  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由交通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来源:中国水运网)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