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协会章程
(2008年7月11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港口协会是全市性的港口行业协会。重庆市港口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英文名称是CHONGGING  PORTS & HARBOURS  ASSOCIATION(简称CQGPH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市港口行业的企业及与港口行业相关的企业和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为社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促进重庆市港口经济的发展和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社团登记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信义街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港口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
    (二)自律协调行业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掌握行业动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参与港口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及组织开展行业咨询服务、课题研究及研讨交流活动;
    (五)开展行业经济调查研究,参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以及相关的行业发展、行业改革、行业准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咨询,提出有关建议意见;
    (六)协调会员企业之间、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本行业与社会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相关事宜,并负责与国际港口协会、中国港口协会、长江港口协会的联络与协调并参加行业活动。
    (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标准起草、资质资格的认定、及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公信证明等工作;
    (八)开展地区之间同类协会的交往交流,拓展区域经济合作,帮助会员企业开拓运输市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港口行业企业及与港口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所有制和经营规模,均可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受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四)在理事会议闭会期间,发展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审    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要求本会提供有关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非物资性帮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四)及时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关会员证书。会员二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事先按照选举原则和分配名额协商推荐候选人的基础上,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推举本会名誉理事长,聘请本会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被选为理事的会员单位,由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出任理事。如遇单位的法人或负责人变更,该单位所担任的协会理事自然由新任法人或负责人出任,单位上报备案后,协会不再履行变更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其中秘书长为专职,其当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本会重大工作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完成理事长交办事项,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可指定副秘书长临时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可列席理事会议。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长期从事港口工作并热心本会工作的人士为名誉理事长、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法人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政部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法定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 7月11日,重庆市港口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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