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3-11

  本报讯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东北财经大学副校长武献华建议:我国应建立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武献华在发言中指出,我国远洋运输船队总运力居世界商船队前列,然而在境外注册、悬挂外旗经营的中资船舶比例正在不断上升,从占中国远洋船队总载重吨的23%,骤升至56%。中资船舶大量悬挂外国旗运营,造成国有资产失控、税源流失、外汇储备能力削弱;而中资方便旗船舶在国外买卖和建造又严重影响了国内制造业的发展,使相关行业失去了船舶建造、零配件供应的市场;船东大量雇佣廉价的外国船员,也使国内广大船员失去了就业和发展的机会。所有这些都给我国航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隐患。

  他分析后认为,在我国建造的船舶宁愿挂方便旗也不挂中国旗的原因有四点:一是入籍成本高。我国对进口船舶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合计高达27.53%,而入籍方便旗,则完全不用交纳此项费用;二是赋税过重。我国航运企业要缴纳营业税、所得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城建税等诸多税费,而方便旗国家大多仅对航运公司征收象征性的年税,有的甚至是免税;三是国内船舶建造和买卖的金融环境不完善。金融产品少、贷款期限短、利润高、融资偿还条件较为苛刻;四是缺乏扶持国内航运发展的优惠政策。如建造船舶用于出口,船东将享受造船材料及设备的退免进口税及增值税政策,但将船舶登记在国内就无法享受这一政策优惠等。

  针对这些原因,武献华提出,建立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是吸引本国船舶“回归”的国际通行做法,是扭转我国船队萎缩现状,巩固国际海事组织(IMO)A类理事国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需要,也是克服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化解和消除目前国际航运和造船市场出现下滑和萧条等对我国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航运事业发展至关重要的举措之一,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他建议:

  一是借鉴国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尽快确立我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配套法规。要制定我国的《国际船舶登记条例》,对现行《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进行修改,适度放开对从事航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个数和中方出资额的限制。要制定优惠待遇措施,依托保税港区的特定环境,制定免除船用进口设备进口关税和国内造船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出台在引航引水、航线配备、登记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措施。此外,还要放宽对雇佣外籍船员的严格限制,允许雇佣外籍船员,船员结构中可以有一定比例的外籍船员。

  二是建立国际通行的航运业税费体制,增强我国航运企业国际竞争力。目前世界上60%的航运大国采取的征税方案都是比较优惠、简单的“船舶吨税制”,事实上它已经成为国际船舶运输税制的一个标准。应依照国际通行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具体措施,由目前过重的税费体制向“船舶吨税制”转变,以此减轻我国航运企业的运营负担,营造良好的航运环境,扶持国内航运企业长期持久发展,提高海运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增强中资船回国登记的吸引力。

  三是改善航运经济的软环境,推动国际航运服务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应借鉴国外有关先进经验,加大国际航运服务的对外开放力度,支持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和航运金融服务,加强航运市场体系建设。适时延长造船贷款年限,建立专门面向我国航运业的金融产品,完善船舶交易的相应辅助配套服务和措施,制定鼓励国轮国造的优惠政策,持久地吸引船舶、人才等的集聚。
 

 

来源:中国水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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