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港口“停靠”的船舶,其燃油含硫量不得超过0.1%的最高限制。据介绍,该规定严格执行时间是2010年1月1日,但2010年1月1日到2010年7月1日将作为半年的执行缓冲期,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如挂靠欧盟港口船舶达不到欧盟规定的低硫燃油标准将被处罚,所有经营欧盟航线的船公司都应积极应对,提前做好准备。计划在欧盟港口停靠的船舶需要在船上备有足够的符合该新标准的燃油,为了达到这一标准,船舶锅炉的燃油转换装置将需要进行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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