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福州市劳动和保障局认定陈某的死亡为工伤,遭到陈某原用人单位某渔业公司的质疑。双方打起官司。

  福州市中院日前审结了此案。

  陈某生前在福州某渔业公司当船员。2007年4月,公司所属渔船行驶到马六甲海峡洋面捕鱼作业,该船大副吴某因工作琐事与陈某争执。吴某持刀追赶并捅刺陈某,致陈某死亡。经陈某遗孀申请,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的死亡为工伤。

  渔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认为,陈某遗孀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法定期限,且其已得到额外补偿;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某死亡作出工伤认定的唯一证据是福州市中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但这份证据不足以说明陈某系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死亡。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被吴某持刀追赶并被刺死的事实已涉及刑事案件范畴,应当要有公安或司法机关的书面结论。

  本案发生地点在外海域,公安机关作出《法医鉴定书》,并经福州中院刑事判决,陈某于2008年4月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申请期限。

  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吴某因工作琐事与陈某发生纠纷并以暴力致其死亡,可见陈某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济、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

  鉴于以上情况,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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