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海港”,代码000582)今日公告称,2009年12月30日,收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对于此前韩进海运株式会社(下称“韩进海运”)等三家公司起诉北海港控股子公司中国北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北海外代”,持股比例为65%)等三家公司的无正本提单放货追偿447.61万美元和利息纠纷一案,做出维持原判即驳回原告约人民币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北海港公告称该判决没有对其本期利润造成损失。

  韩进海运3000万元追偿被驳回

   该案件从法院受理到收到终审判决,耗费十年光景。期间由于原告在一审判决后提出继续上诉的要求,导致北海港在近十年数个报告期一直连续披露该案件的进展。

   1999年8月北海海事法院受理了T油轮公司、M.T.M船务公司、韩进海运等三家公司起诉北海港控股子公司北海外代及、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北海市华垦商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无正本提单放货追偿447.61万美元和利息纠纷一案,2005年8月北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韩进海运的诉讼请求。

   根据北海海事法院当时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T油轮公司、M.T.M船务公司于2005年4月以其并未遭受实际损失为由,撤回了起诉,导致原告队伍仅剩韩进海运一家。

   2007年9月,韩进海运再上诉到广西高级法院,2008年8月11日广西高级法院立案受理,2009年4月7日开庭审理。而经过当年12月15日广西高院审理终结本案,韩进海运的诉讼请求并未能得到支持,北海港子公司北海外代无须2009年负赔偿责任。

  北海港无须为原告损失埋单

   实际上,韩进海运因为代理船舶业务发生责任纠纷,最后被判向产品所有人赔偿约400万美元。为此,韩进海运矛头指向北海外代等三家公司,向其追究赔偿责任。

   1998年6月北海外代接受韩进海运的委托,代理“天娜皇后”船舶业务,“天娜皇后”轮到达北海港后,未经北海外代的安排指示,韩进海运根据新加坡租船人的直接指示,将船上棕榈油(7308,122.00,1.70%)直接卸进钦州纺织公司自行租用的油库。钦州纺织公司将棕榈油处置完毕后联系终断。

   此后,棕榈油所有人香港港澳公司以两张提单不能提货为由,起诉韩进海运赔偿损失。2004年12月广西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韩进海运存在过错,判令韩进海运赔偿香港港澳公司的损失。终审判决生效后,韩进海运根据判决,向香港港澳公司赔偿了399.9万美元损失。

   为此,韩进海运转而向北海海事法院起诉北海外代,向北海外代追偿其承担447.61万美元及利息的赔偿责任。北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韩进海运诉讼请求,之后韩进海运向广西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广西高级法院二审认为,北海外代已经履行了其作为船代对于委托人的谨慎义务,其对韩进海运实施的无单放货行为没有过错,不应向韩进海运承担责任,其它两家被上诉人也无过错。终审驳回韩进海运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09万元也由韩进海运承担。

   此前,北海港曾称,如果子公司北海外代败诉,其可能承担的最大损失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并未提取减值。终审后,北海港称不会对其利润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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