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财税约束

    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中的资源短缺和环境问题,中央政府把发展循环经济提到了很高的地位。但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中,尚没有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整体政策中的重要部分认真加以落实。从财政税收方面来考察,目前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还存在以下约束。

    (一)财政投入不足制约循环经济发展。

    从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环保投入达到GDP的2%—3%左右,才能对环境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世界银行曾建议中国加大对污染控制的投资,最好占GDP的2%以上。据《中国环境保护1996—2005》白皮书的统计数据,从1996—2004年,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为9522.7亿元,占同期GDP的1%。2005年这一比例上升到了1.3%,但这其中包括企业投资、民间投资以及其他方面的资金,真正的财政投资不到GDP的1%。从这些数据来看,我国投入到环保和污染治理方面的财政投入仍然较少,与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相比尚有差距。财政投入的不足必然影响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循环经济税收政策设置相对滞后。

    当前,国家大力提倡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但目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设置相对滞后,存在许多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资源税调控乏力。

    (1)资源税名不符实。现行资源税并没有表达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明政府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这样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更不能将资源开采的成本内在化,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使用。

    (2)征税范围窄。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局限于矿产品和盐业,对水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等目前都不征收资源税,这样很难有效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同时不含税收成本的资源又造成了下游产品的比价不合理,刺激了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

    (3)调节作用差。资源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仅占0.5%左右,无法体现税收的调节功能,对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不合理配置,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由于资源开采的税收成本低,造成了我国资源浪费破坏的现象日趋严重,如山西省煤矿资源回收率2004年约为40%,即每采出1吨煤要实际动用2.5吨的煤炭储量。特别是大量的乡镇小煤矿由于开采方式落后,资源浪费严重,其资源回收率仅有15%左右。

    2.税收优惠期短。

    现行所得税对循环利用资源企业的优惠期限为1—5年,不符合循环利用企业的运行规律。因为循环利用企业从正式投产经营到形成一定规模并初见效益一般需要几年的时间,一旦优惠期结束,企业面临的是同其他非循环企业一样的税收政策以及高于这些企业的成本,因此很容易导致这类企业放弃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

    3.环保税种缺失。

    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在税收制度中设置专门的、多样化的环境保护税种对强化环境保护、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但我国现行税法对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定位不高,没有设置专门的环保税种,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种长期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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