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旨在使HNS公约生效的《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责任和损害赔偿公约议定书》的外交级峰会在国际海事组织(IMO)秘书长Efthimios E. Mitropoulos先生的主持下于国际海事组织总部所在地伦敦召开。

  HNS公约2010年议定书解决了困扰HNS公约付诸生效的诸多问题和妨碍诸多国家批准原始公约的实际问题,尽管该公约1996年获得通过,但迄今为止仅有14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与公约生效所需条件相距甚远。按照议定书规定,如由散装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损害,赔偿首先由船东承担,最高赔偿限额为1亿特别提款权(SDR),约合1.5亿美元;而当损害由包装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时,或者由散装和包装有毒有害物质共同造成时,船东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15亿特别提款权,约合1.725亿美元。

  此次大会通过了建立HNS基金、促进技术合作与协作、避免在一种情况下有两种互相冲突的操作条约规定和实施2010年HNS议定书四项决议,“我们致力于达成一种健全、有效、可行和公平的有毒有害物质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一旦HNS公约生效,当海员或其家属在与有毒有害物质相关的事故中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他们将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Mitropoulos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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