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联合发出通知,公布《江苏省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

      该《标准》明确规定,对侵占航道通航水域,损坏航道边坡、航道绿化、航标、标志标牌、船闸及附属设施等6种行为将处以赔(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航道内任意倾倒泥土、垃圾、块石和建筑垃圾,不得向航道内排放泥浆、采挖砂石、泥土,不得占用通航水域设置锚地、码头,不得停放装卸机船、加油船等经营性船舶,不得构筑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墩台等,未经批准不得设置跨(过)河管线,不得损坏护岸栏杆,不得破坏航道绿化、航标、标志标牌等。凡对省内航道管理机构建设、养护的航道驳岸、护坡和其他航道设施造成损坏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向赔(补)偿义务人收取赔(补)偿费。赔(补)偿义务人如对界定不服的,可申请具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按鉴证结论进行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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