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北海海事法院积极落实“调解优先”的要求,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的每一个环节,立案庭在立案阶段积极开展庭前调解,使一些纠纷在诉前得到有效化解。12月3日,该庭庭前调结一起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到双方当事人高度赞誉。

    11月10日,原告艾某在被告陈某、梁某(二人系夫妻关系)的“桂合渔00128”号渔船上作业时突然晕倒(经初步诊断为脑出血)后送往医院抢救。11月29日下午4时许,艾某之妻何某来到我院立案庭,拿着一份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元。同时,为帮其丈夫筹集医药费,口头请求法院扣押停泊在北海北捞码头归港卖鱼的“桂合渔00128”号渔船。

    立案庭负责接待的同志耐心听完何某的陈述后,告知其申请法院诉前扣押船舶所需提供的材料和申请人应承担的风险,并根据何某提供的电话号码立刻与陈某夫妇联系。一听说何某拟将此事起诉到法院,陈某夫妇起初并不配合,言明法院裁决赔多少就多少。11月30日上午,何某带人冲上了“桂合渔00128”号渔船,阻止渔船外出捕鱼作业,双方十多人在船上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立案庭获悉后,立即派出两名审判人员会同两名法警驱车赶到事发码头。法官分别找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严肃指出采取这种偏激的行为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希望双方心平气和、互谅互让,努力寻求一条既不影响渔业生产又能让病人得到良好救治的途径。法官抓住双方当事人都希望原告早日康复的共同意愿,经过多次反复、细心的辨法析理工作,消除了他们的种种顾虑,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陈某夫妇一次性支付原告艾某3万元(不含以前垫付的1万多元医药费)以了结本案,艾某收到赔款后不得再向被告主张与本案相关的任何权利。考虑到原告目前的经济和身体状况,案件受理费经其申请,我院决定予以免交。

    12月3日,被告梁某及其代理人来到我院立案庭,将3万元钱交付给何某,同时结清了艾某的工资,另外还主动交给何某500元作为艾某的营养费,嘱咐何某照顾好病人。何某深受感动,不住地祝愿梁某捕捞顺利,并对自己之前组织人员霸船索要医药费的过激行为表示歉意。至此,这件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双方当事人的感激声中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我院积极开展能动司法,避免了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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