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近期联合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与现行标准相比,《办法》所确定的港口建设费标准大幅上调。《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办法》规定,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具体征收标准是: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5.6元。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记者查阅现行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后发现,新出台的《办法》将港口建设费标准大幅上调。以集装箱进出口征收标准为例,按照现行办法,20英尺集装箱出口时最高征收标准是12.5元/箱,但按照新办法,则需要交纳64元/箱的港口建设费。

  据悉,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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