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和交通部联合下发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港口建设费政策调整主要包括:征收主体由原来港口经营人调整为海事管理机构;征收标准下降20%;取消了港口企业的分成,调整为中央财政80%与地方财政20%的分配比例;统一征收使用的票据。

  调整后的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为:国外进出口货物费率由7元/吨调至5.6元/吨,国内进出口货物费率由5元/吨调至4元/吨;国内出口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32元/箱,40英尺48元/箱;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64元/箱,40英尺96元/箱。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相近箱型征收。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征收标准减半。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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