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本月起,经过一系列调整之后的新《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记者今天从南通海事局了解到:与原来相比,新《办法》实施后将主要出现调整征收主体、下调征收标准、明确分配比例、统一征收票据等4点变化。

  作为一个港口城市,此次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变化,与南通众多企业、货主密切相关。新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实行了25年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是明确了港建费由原来港口企业代收代缴变更为由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收;国外进出口货物由每重量吨7元下调至每重量吨5.6元,国内进出口货物由每重量吨5元下调至每重量吨4元,征收费率总体下调20%,扩大了缓征、免征、减征港口建设费的货物范围;同时,明确将20%收费缴入地方财政,用于地方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以及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维护;新《办法》中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统一了票据,改为由财政部监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未作调整,是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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