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渔业协定》及水域示意图(下载)
《中韩渔业协定》(点击下载)
摘要: 我国渔船到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应遵守哪些规定?
(1)携带韩方发给本船的渔船作业许可证。
(2)作业时应将渔船作业许可证置于渔船驾驶室的明显位置,同时按韩方规定在驾驶室两侧悬挂标志牌,填写韩方规定的渔捞日志,接受韩方检查人员的登临检查。
(3)准备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时,须提前24小时向所在县(市)主管部门通报如下资料:作业类型、许可证号、渔船名号、预定进入水域的时间、预定进入水域位置的经纬度和水域代号、通报时的时间和位置、通报时渔船上装载的主要鱼种和重量、船员数。由于作业中渔场变动等原因紧急进入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时,可以提前15小时向县级主管部门通报上述材料。
(4)在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离开韩国管理水域时,须在离开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后6小时内向所在县(市)主管部门报告如下材料:作业类型、许可证号、渔船名号、、离开水域的时间、离开水域位置的经纬度和水域代号、报告时的时间和位置、报告时渔船上装载的主要鱼种和重量、船员数。
(5)一日内多次进、出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时,只须分别通报1次进、出水域信息。
(6)在韩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每日必须在当日下午14:00时之前向所在县(市)主管部门报告发下信息:作业类型、许可证号、船名号、作业起止时间、中午12:00时GPS上的经纬度(围网和鱿钓渔船报当日00时的经纬度)、前日正午12时至当日正午12时的渔获量在韩国管辖水域作业的年度总渔获量,其中拖网作业还要报“带鱼、小黄鱼、鲅鱼、鲳鱼类和其他”渔获量;流刺网作业还要报“鲅鱼、小黄鱼、其他黄鱼类、蟹类和其他”渔获量;鱿钓作业还要报“鱿鱼类和其他”渔获量。
(7)虚报或谎报捕捞作业情况视为严重的违规行为。
11、到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还应注意哪些事项?
(1)禁止到韩国主张的领海内及韩国规定的禁止区域内作业,不得进入韩国宣布的特定禁止区域和特定海域。在禁止作业海域和禁止作业期间,航行中的渔船必须将渔具收藏和覆盖起来。
(2)在禁止作业海域或禁止作业期间,禁止渔获物或其制品的转载以及扒载。在许可作业海域许可作业期间,渔获物只能转载到许可的渔获物运输船,不得转载到其他渔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