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4年《海上交通安全法》(简称《海安法》)实施以来,国际航运形势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管理模式都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如今,《海安法》已明显滞后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新需要和依法治国的新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订。”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安全总监刘功臣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海安法》的修订问题深表忧虑。

刘功臣说,随着航运业发展,船舶日益大型化,邮轮、游艇等新的船舶种类不断出现,《海安法》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和航运业蓬勃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海安法》设立的管理制度已不适应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形势的新变化;二是《海安法》中的管理要求已不适应履行海事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三是《海安法》与诸多后实施的现行法律不协调;四是《海安法》确立的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水上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五是《海安法》管理范围和内容已不适应国家发展战略和海上安全管理需要。

针对上述种种问题,刘功臣建议,尽快启动《海安法》修订程序,早日对其进行全面修订,以使该法与有关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协调一致,适应我国发展战略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形势和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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