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港口法颁布实施一年多以来,我国沿海地区第一部由地方人大颁布的省级港口法规--《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从2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审批程序,对岸线使用不合理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约束。

《规定》称,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取得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取得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1年内投资建设或者使用;逾期未投资建设或者使用的,由批准部门注销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   

取得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港口岸线;确需变更的,依法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规定》称,如在规划港区内建设永久性非港口设施,或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岸线资源是港口发展的生命线。岸线资源利用不合理、可持续发展意识淡漠,是辽宁省港口存在的一大弊病。辽宁共有海岸线2178公里,但可建港岸线仅为213公里,港口岸线资源非常稀缺。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没有法律制约的情况下,违反港口布局规划,随意占用岸线资源建设、经营小码头,深水浅用,使岸线资源遭到了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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