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各直属打捞局:

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促进水运业健康、有序发展,部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在全国集中开展2013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现将2012年核查情况及开展2013年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核查情况

按照部《关于开展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2﹞31号)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及运输船舶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掌握了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状况,规范了经营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取得了较好成效。

从各省(区、市)上报的数据来看,2012年各级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共核查水路运输企业6714家,核查通过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过率分别为93.2%、4.8%、2%;共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6311家,核查通过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过率分别为95.7%、1.9%、2.4%;共核查个体运输经营者28282户,核查通过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过率分别为97.3%、2%、0.7%;共核查船舶162392艘/9518.97万总吨,核查率97.97%。截至2011年底,国内水路运输船舶总艘数、总吨位分别较2010年底增加5.13%和13.7%。

在核查工作中,仍然发现数据上报不准确、不及时,对《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换发要求执行不严、对企业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请各级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上报信息质量,加强对企业专职管理人员的动态管理和对经营资质不完善企业的整改工作。

二、2013年核查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一)核查标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目前部正在制修订《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等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考虑到上述规章制度尚未出台,2013年年度核查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核查对象及内容。

本次核查对象为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含船舶管理业,下同)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及运输船舶。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1.核查经营者在2012年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2.核查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具体要求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及《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41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及《关于贯彻实施经修正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09〕10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等执行。

3.核查运输船舶是否具有经营资格和相关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在2012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4.了解经营者2012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5.结合本次核查,完成部分经营者《水路运输许可证》到期后的统一换发工作,具体要求按《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厅水字〔2008〕91号)执行。同时,在年度核查期间,部分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应参照上述要求,在换发新证时一并作相应变更。

(三)核查工作分工。

各级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辖区核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经部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批准从事省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由经营者所在地市(设区的市)级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负责组织逐户上门核查,省(区、市)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部水运局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视情况参加抽查。

2.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部属各打捞局,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组织上门对其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核查合格的,由部水运局或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按管理权限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章并为其船舶发放《船舶年审合格证》。

各中央航运企业、打捞局要积极配合所在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做好年度核查工作。请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将省级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对各下属企业的核查意见汇总后,于2013年4月30日前统一到部水运局或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3.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内河个体运输户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者的核查权限和形式由各省(区、市)级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定。

(四)核查具体事项。

1.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所在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提交《年度核查报告书》(含附表1和附表2),《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副本)、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证明材料、《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还应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证明材料。其中《年度核查报告书》除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电子版。

2.为确保不影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期间,可由核查单位根据需要发放《待理证》,每次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且不得超过2013年4月30日)。

3.经核查合格的经营者,由负责核查的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在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审核记录,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14年4月30日止”。对核查合格的船舶,由核查机关对其《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新的《船舶年审合格证》,新发《船舶年审合格证》有效期统一至2014年4月30日(但不得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

4.各级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认真统计辖区内经营者及运输船舶的相关信息,要认真做好本地区《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3)、《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的填写工作。

为掌握各地年度核查的情况,请各省(区、市)级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将本省核查工作总结、《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3)、《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4)、《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于2013年6月30日前报部水运局。

上述材料除以书面形式报送外,还应一并将经部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业经营者的《年度核查报告书》电子版(每个经营者需建立一个独立的电子文档)以光盘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3年6月30日前报送(Email:sysgnc@mot.gov.cn)。对未通过年度核查限期整改的经营者整改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报部水运局。长江、珠江水系各有关省(区、市)应将长江、珠江水系的上述情况分别报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1.年度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

2.各级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采用适当方式将核查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告知经营者;要严肃工作纪律和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禁借核查名义乱收费。对于在核查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核查人员,所在单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各级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要严格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不落实的经营者,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对不能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各级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工作,确保落到实处。对于客运船舶及散装液货危险品船舶中存在“挂靠”现象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责令其立即整改;对于普通货船中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委托经营管理职责的,不得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上报年度核查资料的,所在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不得为其及所属运输船舶办理年度核查手续;对于未严格按照《水路运输许可证》统一换发工作的要求开展换证工作的,逾期将不再为其办理换证手续。

5.经营者填报的《年度核查报告书》是反映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情况的重要数据来源。各级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核查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对经营者填写《年度核查报告书》的指导(《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见附件2)。各级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要认真审阅《年度核查报告书》,并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对反映的问题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对明显失真的数据,要责令经营者更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6.各级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要通过年度核查,做好经营者、船舶等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要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漏。

7.年度核查工作结束后,部将对各省(区、市)级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核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年度核查工作和未及时上报相关统计信息的管理部门及核查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部水运局联系人:唐天雨、张同戌,联系电话:010-65292643、65292553、6529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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