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制定下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河北港口实际,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管措施进行了丰富和细化。

《实施意见》提出五项主要任务:一是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和安全评估;二是登记建档,摸清底数,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三是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四是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制度,建立监督检查台帐;五是对存在缺陷或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综合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在安全监管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各市港航局根据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等级和危险程度,定期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缺陷或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港口经营人立即整改;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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