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顺通创建中威轮船公司

陈顺通之孙陈春

1936年 陈顺通租船给日本公司

1937年 租期满船失踪

1939年 索要船只未果

1958年 第二代再次与日交涉

1964-1974年 起诉日本政府败诉

1988年 第三代在上海起诉日公司

2007年 一审胜诉

2010年 终审胜诉

2011年 发出执行通知书

2014年4月19日 扣押被执行人船只

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于4月19日,在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BAOSTEEL EMOTION”轮实施扣押。

这是一起中国索赔二战期间遭受的财产损失的案件,也是对日民间索赔时间最长、金额最大、教科书式的复杂官司。

此案原告陈震、陈春,是原“中国船王”、中威轮船公司创始人陈顺通的孙子。陈顺通将两艘轮船租借给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后被商船三井株式会社间接收购),轮船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神秘消失,此后,陈家三代人相继在日本东京、中国上海提起诉讼。

老船王遗嘱:继续向日方索赔

陈顺通1895年出生于浙江宁波,14岁来到上海闯荡,由见习水手成长为一名技艺娴熟的船长。1930年,陈顺通成立中威轮船公司,此后先后从英国、澳大利亚等国购进“新太平”“顺丰”(当时中国最大的货轮)等轮船,总吨位达到2万吨,陈顺通成为赫赫有名的“中国船王”。后来的香港船王、香港特首董建华的父亲董浩云当时曾是其助手。

1936年6月、10月,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与中威轮船公司在上海相继签订合同,租用中威公司6000余吨的“顺丰”和5000余吨的“新太平”两艘轮船12个月。次年租船合同期满,“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从1937年8月起再未支付租金)。

1937年“八一三”事变后,陈顺通响应国民政府堵塞航道防御日本大举进攻的号召,将中威公司剩余的两艘货轮分别自沉于江阴口与宁波湾航道。中威公司的海运业务全面停止。

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本找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要求对方对违反合同给予解释。1940年9月,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给中威公司复函,称两艘轮船于1937年8月被日本海军在海上“依法捕获”,所有权被宣布归日本国递信省(交通部),递信省又通过定期租船合同将两轮转租给“大同”,现由“大同”使用两轮并向递信省支付船租。

但事实上,早在1938年12月,“新太平”号就已在“大同”的营运中,在日本北海道触礁沉没。抗战胜利后的1947年,陈顺通通过战胜国方面渠道获知,两艘轮船都在战争中沉没(“顺丰”号于1944年12月在南海触雷沉没)。

陈顺通一病不起,1949年11月在上海病逝。逝世前,陈顺通立下遗嘱,责成长子陈洽群继续向日方索赔。

船王第二代十年官司劳而无功

1958年,陈洽群自上海迁居香港。陈抵港第一件事就是与日本“大同”联系。他注册的中威轮船就是为了继承父亲的事业,把官司打下来。而“大同”每次都以人事变动和船只为日本政府夺去、应由日本政府负责等作答。

陈洽群只得以“大同”关于两轮被日本海军捕获的复函为依据,不断在日本外务省、大藏省、日本递信省之间奔波。同样没有结果。

1964年,陈洽群聘请曾代理韩国向日索赔获胜的日本著名律师绪方浩做律师,起诉日本政府。

这是一场耗费时间和精力的拉锯战。仅因陈洽群在回答“中国人是个笼统概念,到底是哪里?大陆、台湾还是香港的中国人”时,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居住香港”,东京地方法院为确认这一身份就花了5个月时间。

1974年,东京地方法院以“时效消灭”为理由,判定中威公司败诉。此后,已无力负担诉讼费用的陈洽群放弃了上诉。

诉讼从日本转移到中国

在日本索赔失败的陈洽群,1985年开始中风半身不遂。但1987年1月1日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带来了柳暗花明的转机。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凡是在法律公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也就是说,中威船案可以在中国本土受理了。

再者,鉴于1936年中威和“大同”的租船合同签约地和履行地均在上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此合同纠纷案理应受中国法院管辖。

索赔的接力棒交到了船王第三代人陈震、陈春兄弟(陈洽群的长子、次子)。两人通过北京中国法律中心为诉讼代理,于1988年12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被告发生了三次变更。最初的被告大同海运株式会社1960年代并入日本海运,日本海运又在1989年并入日本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1999年4月它又并入日本第二大海运公司商船三井株式会社。

2007年12月,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及赔偿原告陈震、陈春“顺丰”轮和“新太平”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及孳息29亿多日元(当时折合人民币约1.9亿元,目前折合人民币1.76亿元)。

但是陈洽群并没看到最终的结果,他在1992年去世。

不赔钱法院将处理被扣船舶

2010年8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判决生效后,原告方依据法律规定,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告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和赔偿义务,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发出《执行通知书》。其间,双方当事人曾多次进行和解协商未果。为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轮予以扣押。

如果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仍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处理被扣押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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