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码头

为切实做好南京市长江水域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经营行为,推进沿江港口岸线资源有效利用和集约开发,保障生态、供水、防洪、航运安全和河势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关于开展沿江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本市沿江非法码头进行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对象:本市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涉及的长江南京段(含洲岛)水域,码头建设不符合规划、未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依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不符合饮用水源地保护或生态红线管控相关要求等六类非法从事港口经营的码头。

二、整治内容:依法查处、取缔整治范围内非法建设的码头以及对长江生态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和河势稳定等造成严重影响、必须拆除的码头;对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具备补办审批手续的码头进行限期整改,补办相关手续。

三、各有关区政府(园区)、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整治范围内非法码头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海事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发布相关通告。

四、在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过程中,凡妨碍、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次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由各有关区政府(园区)具体组织实施,整治范围内的所有非法码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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