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19日消息,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将允许自贸区内外商独资钢铁生产企业;允许自贸区内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游业务;允许自贸区内外商从事粮食收购和棉花批发;允许自贸区内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生产。

国务院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根据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本决定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