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显示,日前,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原副巡视员张丽丽(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终结,已移送审查起诉。

事件回顾

2016年7月7日至8日,中共天津市委十届九次全体会议召开。全会审议并通过了天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张丽丽同志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天津市委常委会当年2月23日作出的给予张丽丽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决定。

张丽丽,原天津市市委委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6年初,国务院调查组公布的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指出,张丽丽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内设职能部门和下属管理单位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公司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今年9月,天津市纪委对已担任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的张丽丽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张丽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跑官要官,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晋升;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涉嫌受贿犯罪。

张丽丽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天津市纪委审议并报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丽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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