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海事局、上海市地方海事局发布通告,针对上海港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自2018年10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在上海港内行驶及靠岸停泊期间,应当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柴油;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在建有岸电设施的码头靠岸停泊期间,应当使用岸电。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船舶可采取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技术等替代措施满足排放控制要求。

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上海港、宁波-舟山港、苏州港、南通港已于2016年4月1日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2017年9月1日,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全面提前实施交通运输部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即所有船舶到港以后按要求换用低硫燃油或使用岸电、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

这次在航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即须使用低硫燃油措施的提前实施,将进一步助力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改善,对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